不同语言指称的例子
为了更好的说明语言文本是指称而不是意义等别的什么东西,我们还可以通过一篇特殊的文本来思考一下这个问题。
人们经常对语言文本主要概念尤其是主要理论观点的意义产生不同的理解,其中的分歧不容易理清。如果从概念和理论观点指称的角度看问题,很多不同理解很容易辨认,并很容易解决。
比如《反对自由主义》的文章,是对自由主义现象行为的具体指称加以罗列:比如会上不讲会下乱讲,比如遇到错误行为不批评不抵制,这是对自由主义概念所指事实与外延的分项例举。这一自由主义概念指称理解,和平时人们所讲的政治上的自由主义概念指称对象大不相同。
讲抽象的自由主义,进而到讲主流经济学的新自由主义,这时自由主义概念指代就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如果更进一步,谈论奥地利学派经济自由主义,或者哈耶克自然秩序和理性局限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指称又会有所不同。
还比如平等概念,李自成的农民起义军要求的平等,同洪秀全太平天国所说的平等,卢梭自然主义平等观念,与马恩经济意义的社会平等观念,其平等属性指称及其衡量标准肯定不相同。
这里,不同的自由主义与不同的平等概念,其外延指称与测量标准都很不相同。所以,如果人们孤立的谈论自由主义或平等概念的语言系统意义、语法逻辑意义,就没有什么价值。虽然有基础的概念规定作用,你不能把一个活生生的玛丽命名为死人玛丽,当然一般不会,但不一定绝对不会。
概念语句都是抽象的,有的人抽象事物、事物属性这一方面的内容,有的人抽象事物、事物属性那一方面的表现,是十分正常的。归根结底,要看语言使用者自己的语言指称代表什么?人们在语言概念理解上的分歧,除了语法修辞影响之外,主要是对语言之外事实前提、理论观念基础以及人们活动于其中的社会活动规则的认识把握有区别。
一个坚信哈耶克理性局限和自发秩序理论观点的哈耶克的学生,在讲解经济自由主义与计划经济的问题时,他显然是用的哈耶克相关概念规定和尺度测量的自由主义指称。而一个没有这样理论前提的计划经济社会的经济学理论家,谈到同样的概念,如自由、管制、计划、理性等概念的时候,其指称意义、测量尺度显然与前者大不相同。由此造成两个人不同的语言文本指称理解,就是自然而然的。同一语言文本,不同指称与不同外延理解在这里就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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